“公共消防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亟待提高。”3月7日上午,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杜兰萍将军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要求“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重视。作为一名消防工作者,我们深感责任重大!针对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共消防安全的相关话题,杜兰萍将军应答如下--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全国公共消防安全的现状如何?
杜兰萍:消防安全是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的保证,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防安全,既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指挥下,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公共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从去年的火灾数据看,同比均有所下降。2015年,全国接报火灾起数,死亡、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同比2014年分别下降了14.5%、4%、26.5%和16%。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火灾风险依然较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加快,高层、超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以及一些新异特建筑剧增,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广泛应用,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发展迅猛,带来一些新的致灾因素;同时“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和“九小”场所仍大量存在,一些旧的隐患尚未完全消除,火灾风险依然较高,稍有不慎,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社会防控火灾基础仍很薄弱。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机制尚不健全,消防管理手段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城乡、区域消防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区域性和行业性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消防力量还存在许多空白点,特别是全国7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专业消防力量,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总体薄弱。
安全发展理念尚未牢固树立起来。一些地方发展经济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问题,更谈不上以安全为前提,缺乏“红线”意识;对于影响本地区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研究解决不力;不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也有一些地方政府重硬件轻软件,认为只要钱花到了就万事大吉了。
责任制体系仍不健全。部分行业部门对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认识不到位,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疏于监管。基层政府在推动产业发展时,没有重视消防安全,缺乏有效监管。一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不足,隐患突出。
公共消防设施仍有欠账。近年来全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了较大改善,但整体上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城市规模快速扩张,消防队站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新建城区的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未同步建设,不少已编制的消防规划未能有效落实,全国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仍欠账较多。
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一些单位、群众法制意识差,对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熟视无睹、视若罔闻;相当一部分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大量进城务工人员没有接受过基本的职业培训,违章操作现象较为普遍,既容易成为火灾肇事者,也容易成为火灾受害者。
记者:“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您怎么看?
杜兰萍:消防工作不是独立的,它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许多火灾都是由于在生产经营中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防范措施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的。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其是否重视消防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以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使消防工作成为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成为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习惯和自觉行为。
正因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都明确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杜兰萍说,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只有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现阶段一些社会单位自觉守法意识不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十分严重,消防设施损坏、违章用火用电、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仍较普遍,静态的隐患难以根治,动态的隐患难以控制,整治后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十分突出。据统计,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在社会单位。
在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追责处理中,也充分体现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这条原则,不管是吉林德惠“6.3”火灾还是河南鲁山“5.25”火灾,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记者:日常生活中,您认为身边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怎样?如何理解消防安全人人有责?如何提升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杜兰萍:前年,公安部消防局专门组织开展了一次“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国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平均得分为64.27分。其中,城镇居民67.74分,农村居民60.23分。这说明,还有相当一部分公众缺乏防火安全意识,不掌握火场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消防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每一名群众的切身利益。公众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既容易成为火灾的肇事者,也容易成为火灾的受害者。从近年的火灾事故教训来看,全国80%的火灾和90%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反映出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2009年福建福州市长乐拉丁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事后从监控视频看到,刚起火时,许多顾客待在原地看热闹,不到2分钟酒吧发生轰燃,一些顾客来不及逃生而丧命。2010年上海静安区教师公寓“11.15”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起火部位在9、10层之间,但在该建筑的二层发现有人被烧身亡,有的居民明知大楼着火却不抓紧逃生,消极等待救援,贻误了逃生时机。
由此可见,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既十分重要,也非常紧迫。要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广泛开展消防常识宣传,各级主流媒体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各类新媒体也要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广泛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抓好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和防灾减灾教育重要内容,加强全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视学校消防教育。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列入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课程,做到消防安全从小抓起。
记者:您对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怎么看?
杜兰萍:消防工作的最终目标是******限度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全社会动员,齐抓共管。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新观点、新要求。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健全公共安全责任体系,对消防工作而言,就是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治理创新,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要强化部门依法监管。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举措,也是做好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政府各有关部门既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又要加强部门间联动配合,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要落实单位全面负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是保障消防安全的核心。要明确并督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要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就不会提高。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关注消防、参与消防,自觉维护消防安全。记者:目前,您希望代表、委员们为消防工作和消防官兵给予哪些呼吁、支持和关怀?
杜兰萍:感谢记者朋友。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不断加大消防工作投入,积极推动解决消防规划编制、消防站和市政消火栓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消防事业呈现跨越式发展。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随着城镇化建设加快,以及消防部队职能任务的拓展,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从全国来看,目前,我国公安消防部队编制17万余人,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1.3。而美国职业制消防员29.7万人,占万分之10;日本职业制消防员15.6万人,占万分之12.2;俄罗斯职业制消防员27万人,占万分之18.9。从具体城市来看,日本东京消防警力15000多人,新加坡消防警力14000余人,而我国上海的消防警力只有8000人,北京只有7230人。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完全按照国外消防员占总人口比例来评判我国的消防力量并不完全科学,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希望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予以呼吁支持。